《人口販運防制法》於立院三讀通過,共有45條,包括人口販運定義、各主管機關分工權責、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措施、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、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、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和沒收加害人財產補償被害人等。

《人口販運防制法》的罪刑由刑法中獨立出來,成為特別法,若有包庇犯罪行為的官員者,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。加害人若意圖營利以強暴、脅迫等不法手段,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,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;若非法摘除他人器官意圖營利,將可處5年以上、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;若被害者未成年,刑期增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,併科罰金也增至7百萬元。

特別的是,《人口販運防制法》中明文規定,執法查扣的不法犯罪所得,判決定讞後不是繳國庫,而是發送給被害人,創下立法首例。

(資料來源:2009年1月13日聯合報)